演员替身谁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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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引用一段法律文本 “第十二条 被替代的演员在影视节目制作过程中因表演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和其他财产的毁坏或减少的价值,由导演、演出单位负责赔偿;由于影视节目播放过程中出现的差错引起的赔偿,由影视节目播出单位负责赔偿。 ” 这是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演员(群众演员除外)替身的唯一一条规定。

发生因替身而产生的纠纷时,侵权方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播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 那么具体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法律规定,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导演、演出单位负责赔偿”,即若因导演或者片方的失误选择了不适合的演员,造成了观众的误解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例如舆论压力等,应当由导演及出品方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种是“由影视节目播出单位负责赔偿”,这里指的是电视台等节目播出单位,如果因为其播出失误导致了负面反应,应该由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规定只是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对于一般性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害,上述规定并未涉及。

在一般情况下,造成损害的,应当由侵权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导演、节目组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其承担的赔偿范围,包括下列费用: ①医疗费②交通费③伙食补助费④护理费⑤误工费⑥残疾补偿金⑦精神抚慰金⑧财产损失⑨鉴定费⑩律师代理费等合理支出。 当然,侵权行为人中并不必然只有导演一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和通常惯例,可能还包括了其他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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