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认购有强制性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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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说,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股东不能强行退出。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要求退股,只能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向公司提出股权转让的要求;而公司也不能接受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提出转让股权的要求,否则就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同时也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实收额减少。但是,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的董事会或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职务过错,并由此给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股份认购协议中一般都有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这些约定都是有效且可执行的。如果投资者认为公司未按章程约定履行义务,或提供的服务达不到约定的标准,则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并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违约金.在股东与公司出现争议而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股东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违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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