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珠宝行业如何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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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黄金珠宝首饰生产的企业,从批发商处采购黄金后,经过设计打样,再对外销售,在销售的时候根据客户的需要对部分饰品实行以旧换新,该企业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作为黄金首饰的生产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黄金的时候,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但是对支付给供货方的购货款以外的手续费性质的款项,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该向小规模纳税人索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核算并依法进行抵扣,同时外购黄金支付的运杂费取得运费结算单据后也可以进行抵扣。如果将外购黄金直接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款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用于本企业加工成首饰后再销售,应该在销售环节一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对部分产品实行以旧换新,应该按照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1号)第二条明确,纳税人采用“翻砂铸造”工艺接黄金首饰,其购入的黄金首饰以及“翻砂铸造”出的黄金首饰,一律不得抵扣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条例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生产企业,如果是向工业企业购进入口的已税珠宝玉石,可以对外开具注明“珠宝玉石”字样的《专用税款缴款书》,对于取得该缴款书并经过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的,外购的珠宝玉石支付的消费税可以进行扣除。

对以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金、银和钻石首饰(含镶嵌首饰),以及将上述原料镶嵌在首饰、工艺品、手表、小挂件等纪念品上,并分别按出厂销售实现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对于销售给社会事业单位的玉石工艺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对部分首饰采取以旧换新,其计税依据应该按照实际收取的价款计算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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