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字五行属什么?
《说文》:“猶,玃也”,段玉裁注引王念孙曰“此說猶之为玃之繇也。玃亦鼠類,故謂猶爲玃之繇也……” 徐锴系传则云:“玃,母猴屬……今人谓所攫捕爲‘猶’……猶,玃子也;其子曰䶍。” “攫”者,抓也、握也。“䶍”音yóu,乃猿屬,而徐锴以“攫”为“猶”的本义,显然不妥。又据《周礼·秋官·犬人》郑玄注云:“玃,猕猴属。”《尔雅·释兽》郭璞注亦云:“玃如猱而大,善跳跃,行不履地,今之猕猴。”
可见今人所谓捉动物为“捞”、“逮”(或作“逮”)者,与古之“攫”义已有别矣——盖因语言演化的关系吧! 然而无论怎样,徐锴以为“玃”是“猴子的一种”则是无疑的。由此推论“猶”亦是猴子一类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了。不过我们如果进一步考察一下徐锴所说的“䶍”的话就会发现其中的问题了——因为徐锴在注释《尔雅·释鱼》时是这样说的:
“有足曰䶌,無足曰鯈。今俗呼河魚為䶃。其子曰䚽。䚽,小鰩也。” 由上所述可知,徐锴眼中的“���”乃是“小鱼儿”的意思, 而这种鱼无足,自然不能算是猴子类的了。因此,徐锴关于“犹”的解释就有些前后不搭边的感觉了——“抓动物叫做‘攫’”、“猴子叫‘䶍’”、“儿子叫‘㹤’”。 这几个词好像一点儿也不沾边啊! 但是,如果我们把徐锴将“䶌”解释为“小鱼儿”、把“䶍”解释为“猕猴之子”,再联系《淮南子·原道训》中“攫攘喧嚣”之语来推断,那么徐锴所谓的“其所謂‘猶’者,必以其能攫取爲‘由’耳,豈必猴子之谓乎?”这句话其实是有一定道理的。换言之,徐锴所谓的“因其能攫取之故而名其为‘繇’耳”的说法其实是符合《说文解字》的基本架构的。
也就是说,“犹”这个字的本意就是“抓取”,而至于被抓取的对象是什么,则并不重要。所以无论是“抓住鱼儿”还是“抓住猴子”都是可以成立的。但是这样一来似乎就又和《说文》对“犹”的解释有点不同了呀? 其实不然!我们知道,汉字作为表意文字,本身是具有一种极强的可变性特征的——这种可变性特征不但表现在同形异义上面,而且同样适用于同源异流的情况。比如“明”这个字,它既是“日月之明”之意,又是“眼睛明亮”之说,同时它还能当作“公开”讲呢。
既然如此,那我们又有什么好惊讶的呢?况且徐锴在注释“攫”的时候还说了“今人谓所攫捕爲‘猶’”这样的话来,那就证明他本人也是承认这一点的,所以我们又有什么必要硬生生地把“捕获某种东西”的“抓取”义强加给“猴子”这个意思上去呢?毕竟,对于许慎们来说,汉字的字义是可以灵活变通的。 综上所言,我认为今天的我们可以这样解释《说文解字》中的“犹”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