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年限有限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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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没有对合伙企业的设立期限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成立之后可以一直存在,直到合伙人决定解散为止。 那么当合伙人死亡后,他的继承人是否就能当然的成为企业的合伙人呢?答案是不言自明的。

因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所以为了防止公司资本显著减少以及避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我国公司法明确禁止死者“人死灯灭”之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即继承人不具有股东的身份)。但是合伙企业作为一个自然人投资的商事主体,显然不存在上述问题;只要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法理上也应当认为合伙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自然成为企业合伙人,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

当企业经营发生亏损导致资不抵债时,企业法人财产权受到限制,债权人有权就企业全部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这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合伙人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自然人合伙人去世的,继承的开始就意味着无限连带责任的开始,从保护债权人的立场上,法理上也应该允许债务人(即合伙企业)直接向继承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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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企业不同,合伙企业法没有对企业存续时间的限制条件,所以在合伙企业登记注册中,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也没有相关限制。但是,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就是从事专业服务,比如律师、会计师、医生等需要具备具有特殊资质的行业,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不允许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也不能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所以在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时候,应该和有相关资质的工作经验的人员协商讨论后再进行注册申请,根据合伙企业内部的章程来规定。

在我国,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的财产,其法律地位不稳固。所以,一般合伙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存续时间比较短,特别是一些小本经营的类型,在内部发生纠纷的时候直接就散伙了,无法继续经营。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因此在存续期间更具有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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