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年限有限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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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没有对合伙企业的设立期限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成立之后可以一直存在,直到合伙人决定解散为止。 那么当合伙人死亡后,他的继承人是否就能当然的成为企业的合伙人呢?答案是不言自明的。

因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所以为了防止公司资本显著减少以及避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我国公司法明确禁止死者“人死灯灭”之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即继承人不具有股东的身份)。但是合伙企业作为一个自然人投资的商事主体,显然不存在上述问题;只要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法理上也应当认为合伙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自然成为企业合伙人,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

当企业经营发生亏损导致资不抵债时,企业法人财产权受到限制,债权人有权就企业全部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这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合伙人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自然人合伙人去世的,继承的开始就意味着无限连带责任的开始,从保护债权人的立场上,法理上也应该允许债务人(即合伙企业)直接向继承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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