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贷款的银行卡上吗?
小张在商场看中一套价格不菲的珠宝,但是手中没有钱,他灵机一动,想到可以把工资卡抵押给商家,先消费后再还款。客服人员告诉小张,这是可以的,但是需要走一个抵押流程。
小张来到商场的奢侈品专柜,花了9万元购买了一套珠宝。由于是需要分月还款的,在客服人员的指引下,小张在分期货品种购买协议上签字认可。专柜工作人员拆了珠宝成品包装后,将珠宝放进商场提供的奢侈品专用礼盒中,并随贷款合同一起交还给小张。
由于没有资金还贷款,两个月后,小张抵押的工资卡迎来了一次扣钱。他急急忙忙赶到银行网点,要求把工资卡内的划扣金额8400元转走。银行人员告诉小张,他对号入座,如果卡内9万多余款不足8400元的,银行有权进行全额扣划。
走投无路的小张拨打了12363金融消费协会电话进行求助。工作人员告诉小张,他遇到的是名为“贷购享”的分期购物贷款业务。而这个“贷购享”业务,是银行和某购物网站合作的业务。
“这种名义上的消费贷款,实质上是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银行不得办理的业务范围。”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副教授傅宝军的表示。
根据小张所签订分期货品种购买协议第3条第3款规定:“甲方(小张)未依约还款时,乙方(消费贷银行)有权依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提前收贷,且无须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这是小张在协议上签字的当天,银行就“合法”地将9万元汇到商场专用账户。按此协议,只要银行单方批准提前收贷,即可从消费者小张的工资卡中直接划扣归还其所欠款项,无需经过法院、仲裁等其他司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依据该条规定,双方虽然未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小张继续缴纳租金,出租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法律界人士认为,商家与银行签订协议,通过银行预先收取客户的款项,属变相债务的加重。且不论商家销售的珠宝质量如何,光是这一行为就具有极大的欺诈性。
律师指出,银行在与商家合作进行这项业务时,应事先审查商家是否完全具备经营资质,是否有独立的店铺及还款渠道,若没有,则银行应与商家解除合作协议;若已合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挽回给客户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