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的发行人是谁?
中国A股市场,IPO发行的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而不是公司的大股东或者管理层。 按照目前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IPO)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需要向交易所申请核准。根据《证券法》以及现行证监会的有关法规规定,发行申请人应当向证监会提出IPO申请,由证监会依法审核并依法核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同时,主承销商作为证券承销商应当按照核准后的发行方案,组织承销团承销证券,包括认购包销和代理发行;承销团成员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或向社会公众募集证券、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及上市交易,都必须先经批准才能实施。 根据2009年10月30日修订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全额预缴申购股款的方式发行,在申购结束后,由证券交易所确定发行价格并确定是否采取网下询价方式发行。
在中国香港市场和欧美市场, IPO的实质发行是由投行来完成, 也就是最终确定的定价发行过程完全由投行主导完成并最终确定发行价格;而中国的主承销商则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他们既要承担定价的责任,又要负责承销的风险控制。 由于中国法律对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的法律责任划分不明确,中国市场上又存在发行人对保荐人的“一票否决制”,因此,国内的主承销商承担了过大的发行风险,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自身利益。所以,目前国内的主承销商大多将自身的风险降到最低点,即通过压低发行底价、放宽财务指标等要求的方式来保证自己的绝对安全,至于发行公司的真正需求,往往就无人关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