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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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但只是部分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施,共六章,一百五十二条,俗称“旧”《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一百四十七条,称“新”《公司法》。

现行有效的公司立法文件主要是两个:

一、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现行的公司基本法);

二、根据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5〕33号),财政部于200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9号),该文件第三条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分两种:一种是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财政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另一种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安排培训、考试,经当地财政部门认定合格后,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人们所熟知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试与认证,采取的就是第二种方式,即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指定的考点报名,进行内部组织考试和认证。这实际上是对原《公司法》第14条的细化和补充。这一制度的实施,对广大社会大众而言,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学来考取相应的证书,从而实现了“持证上岗”的目标,对于提高整个行业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但应该指出的是,尽管我国现阶段对公司设立实行的是较为简单的登记制,但是,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仍然比较复杂,申请设立公司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二)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加盖公章;

(四)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指定委托书;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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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是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实施的。现行《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现行《合伙企业法》是1997年2月8日第八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

现行《公司法》是对《企业法》全面修改以后实施的,《合伙企业法》是新制定实施的。这两部法律实施后,《企业法》没有被废止,因此有人认为这两部法律与《企业法》存在不一致。

实际上,在这两部法律实施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未收到有关法律之间存在矛盾、需要解释的请示,也未收到公民关于这两部法律与《企业法》存在矛盾需要处理的意见。从这两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和内容看,与《企业法》也不存在矛盾。《公司法》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对原《企业法》中关于公司部分进行了替代;《合伙企业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公司以外的其他非公司制企业,仍适用《企业法》的有关条款。

随着实践的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类型和设立条件,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法》,使原有的非公司制企业向公司制发展,最终用公司法代替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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