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还有效吗?
有效,但只是部分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施,共六章,一百五十二条,俗称“旧”《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一百四十七条,称“新”《公司法》。
现行有效的公司立法文件主要是两个:
一、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现行的公司基本法);
二、根据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5〕33号),财政部于200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9号),该文件第三条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分两种:一种是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财政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另一种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安排培训、考试,经当地财政部门认定合格后,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人们所熟知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试与认证,采取的就是第二种方式,即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指定的考点报名,进行内部组织考试和认证。这实际上是对原《公司法》第14条的细化和补充。这一制度的实施,对广大社会大众而言,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学来考取相应的证书,从而实现了“持证上岗”的目标,对于提高整个行业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但应该指出的是,尽管我国现阶段对公司设立实行的是较为简单的登记制,但是,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仍然比较复杂,申请设立公司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二)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加盖公章;
(四)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指定委托书;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