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熙基金解散了吗?
2016年1月,上海二中院裁定批准上海泽熙投资管理公司(下称“泽熙投资公司”)等重整案执行和解协议,并终止该案的执行。 法院裁定称,经审计,截至2015年9月30日,债务人即泽熙投资公司等欠付债权人债务本息共计20.98亿元;2015年10月至12月,被执行人共还款4.72亿元。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额减去已执行的金额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为16.26亿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破产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或者破产程序违法,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经查明,涉案被申请重整的被执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且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经营能力,符合破产原因的规定。本案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 但同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其享有未获清偿的财产权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被申请人提起代位诉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法院指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虽然三被执行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相关当事人正在寻求解决方案,本案以重整程序处置较为适宜。本案不符合法定的宣告破产的条件,因此不予裁定宣告破产。 2016年6月,由于各方不能就重整计划达成一致,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随后,法院于同年8月,裁定批准上述三方股东会通过的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