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值得我们尊重吗?
我们一般尊重有独立人格的,能够对自己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应责任的人。而儿童是否具备这些特质呢? 首先,成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侵害儿童的私生活的——这包括不能偷看儿童的私人信件(哪怕只是偷看一封)、不能跟踪儿童、不能窃听儿童的通话等等……否则就是违法甚至犯罪了。
第二,成年人不得胁迫或欺骗儿童做不愿意做的事情,比如不给糖果就殴打侮辱小朋友,用玩具勾引未成年人然后偷走他(她)的自行车等。如果成年侵犯者的目的达不到,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当儿童在身体上、精神上或财产上遭受侵害时,有权向有关机构和人员求助,并且得到救助。如果因不及时报警或者抢救而使受害人遭受严重损害者,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只要不违反上述原则,儿童是可以自由支配自身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必也不可能对儿童的一切行为负责。
然而,现实情况远比上述理想状况要复杂得多。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拥有完善的法律意识,也不是所有侵犯儿童的人都会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往往很难判断某种行为究竟是不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在此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寻求更为具体的规则来帮助我们做出选择。
于是,我们就可以在道德层面进一步追问:什么是值得被尊重的? 根据康德的论述,人的尊严既包括作为理性动物的人所拥有的尊严,也包括作为目的而不只是实现目的手段的人所拥有的尊严。前者是对所有人的要求的,后者则只有公民才具有。那么,儿童具有人的尊严吗?当然!而且这个答案似乎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儿童具有作为理性动物的人的尊严和作为目的的人的尊严吗?就不一定了。 因为,尽管从生物学的意义上说,婴儿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是一个理性的动物,他的大脑也和他后面的发育过程一样在不断成熟着。但问题是,这种理性是一种什么样的理性呢?它能否达到像大人那样的高度呢?恐怕是很难的。 所以,从理性动物的角度说是的,儿童是具有人的尊严的。但是从作为目的的人来说,却不一定。因为“人”之所以是目的本身而不是仅仅为了实现某个目标的工具,正因为他是有理性的动物。如果一个人的理性达不到某一个标准(比如说成人),那么这个人的存在就不能成为一个目的,而是实现另一个目的(成长)的手段。在这种情形下,从价值上来说这个人其实没有任何区别于一个物件的地方。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儿童并没有作为目的的人的尊严,因为他们还不具备完整的理性。换言之,在他们身上,作为目的的人格还没有完全形成。
那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当一个人拥有了完全的理性的时候,他反而不再是一个目的了呢?这个问题很奇怪,但是对吗?比如,在一个公司里,新来的老板对老员工随意使唤,甚至辱骂,这是因为老员工没有完全拥有老板的理性因而不能作为一个目的而只被当作了一种手段。但在另一种情形下,同样是一个人,他会受到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却不能违反,否则就要受到惩罚,因为这个人已经完全是一个目的了,不可以被随意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