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道属于阳台吗?
这个问题有点意思,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对于建筑物的定义是“建筑物是指供人类居住、活动、生产、交通、观赏、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可见建筑物是有明确的定义的;而阳台则是指在建筑物底板上向外伸出板的部分,其外沿高低于该楼层窗台或地板面1.3米者。 因此从建筑物的定义来看过道显然不属于建筑物。而从阳台的定义上来看过道的部位也不符合。那么是不是就得出过道不是阳台的结论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再看一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对阳台的其他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了以下情况为阳台:
(一)底层阳台:指建筑物底层至室外散水面的阳台。 (二)挑阳台:指凸出墙外的悬空阳台。 (三)凹阳台:指建筑物底层内空间突出的半封闭阳台。 (四)半挑半凹阳台:指底层外墙有柱(条)伸入室内又凹进墙体一半,且半露半落的阳台。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无论是底层还是挑阳台还是凹阳台都属于阳台范畴,而且都是建筑物的一部分,只不过其使用功能有所不同罢了。但是,为什么很多城市将飘窗计入商品房套内面积,却不将过道计入商品房套内面积呢?这就要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第5.2.1款的规定了:
5.2.1建筑物层高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层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楼面上层顶面的距离;
2层高不足2.2米的,应计算一半面积。 我们知道普通住宅的公摊系数通常不超过20%,一般多层住宅楼可控制在10-15%之间。按照这样来算,如果将走廊全部纳入套内面积的话整个小区的公摊面积至少会增加五分之一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