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景点有几个?
“重”,有多重? 2004年《旅游法》之前,我国没有统一规定景区定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的政府在划分旅游景区时,对景区的“规模”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不同地方的景区数量没有标准,无法比较。 2004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办发[2004]38号),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旅游景区规划。 同时,该办法对旅游景区做了定义(现行有效):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是指具有旅游资源,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地开始着手编制新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启动评估工作,由此确定当地景区的数量和级别。但很多地区并未严格遵循此办法来核定本地区的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等大多由中央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不纳入地方行政区划的管理范畴;而一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虽然属于地方政府主管,但多数不以景区门票收入作为主要管理经费来源,此处不谈此类景点)。
例如,北京将全市所有景区都评定为AA级,上海则把所有景区全都评为了AAA,而重庆不仅把所有风景区全部定为AAAA,还特地新建了一批以“山”“水”“林”“泉”命名的五星级景区,因此其AAAA级景区数在全国仅次于广东。 至于其他省份,则是各种奇奇怪怪的“神操作”——有的把大部分景点都评上了AAA或AAAA,唯独留下几个“特色景观”不给评级;也有地方把本来应该评为AAA级的景区,因为“资源价值不高”干脆就不评,而把本该评为IV级的景区却评为AAA……原因种种,不一而足。
单从等级上看,各个地方的景区数量确实无法相比——同是5A级景区,但有的是自然风景区,有的是人文古迹,实在难分高下;而即使同为自然风景旅游区,海拔高度、水域面积这些也影响最终得分。 于是乎,同一地区内景区数量多得惊人,少得可怜,有的甚至还不到十位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