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算不算住宅面积?
1、首先,从法律上明确“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的区别。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定》中第四条明确: 根据以上条款可以得出:
1.3条中的“按成套住房出售的,每套商品住宅可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以及1.4条的规定,是对于“共有建筑面积”的定义;而1.5条中明确规定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这里指的公摊面积恰恰就是1.3条中所指的“共有建筑面积”。也就是说,套内面积+共用的外墙等面积=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总建筑面积)。 而这个销售面积的确定是在销售时依据国家相关的规定计算的,这个数据是确定的,是不以购房者的个人意志为转移的。
2、其次,看看阳台要不要算在公用建筑面积里。 我们先来看看关于阳台是怎么定义的——我国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对阳台是这样定义的: “阳台”是指由室内向室外伸展的部分,包括飘台、挑台、凸阳台、凹阳台、悬阳台、凹凹阳台等等。 从国家标准的定义来看,阳台至少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它在建筑物主体结构之外具有延伸性,二是它与相邻空间之间有连通装修装饰设计。如果将阳台单独封闭起来作为使用空间,就失去了它的本质特征,变成了居室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收房价款。当然,在现实中有的家庭会将封闭后的阳台重新进行分割,隔出一个小房间并据此收取租金,这属于房地产经纪领域的范畴了。
我们再来看看有没有关于阳台是否应该计入销售面积的相关国家规定。很遗憾,虽然各地对此都有相关的政策要求,但大多是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而国务院还没有下发过此类文件。所以,最终还是要看地方的解读。 比如,在北京的规定中,阳台无论是否封闭都不算建筑面积。而在长沙的做法则恰恰相反,不论是否固定,封闭的阳台都要算进建筑面积。
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建议将阳台面积剔除在本方案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