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有通道业务?
“通道”是一个比喻,指代各种不需要实际交付证券,而只需要提供合同、确认书等法律性文件作为质押即可完成资金借贷交易的机制。 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所谓的“通道业务”是因为中国目前的交易结构还不能支持直接交易,因此需要借助于一个“通道”来完成交易。这个“通道”可能是融资方自己设立的,也可能是由第三方建立的。
在直接交易中,无论是发行方还是投资人,都需要按照监管制度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并受到包括信息披露在内的严格监管;而在通过“通道”业务进行的交易中,由于信息并未真正流向投资者,因此监管部门很难对交易进行监管,这种模式就为融资方和担保方创造了一定的操作空间。比如可以以明股实债的方式实现资金的流出,又以股东变更的形式将资金注入到企业里。
但是,目前市场上也有少数真正的类信托的基金产品出现,这类产品大多通过信托公司设立计划管理信托方案,并将资金投资于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企业。此类产品的交易结构与信托产品类似,只是由于现行监管框架下不允许利用信托公司作为通道开展此类业务,因此采用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通道业务本质上是商业银行、保险、融资方等金融机构通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为融资方提供信托贷款的一种业务形式。
由于《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的;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的;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的;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无效信托,信托无效。
因此,若金融机构以自有财产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财产确定且合法有效、信托目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信托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协议约定金融机构在支付信托资金后即视为已经履行了向融资方提供贷款的义务,信托财产不足以清偿受托人费用和受益人收益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部分,由融资方负责赔偿,金融机构与融资方签署协议约定双方关于债权债务的权利和义务,则融资方即需要依约履行偿还信托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以及相关义务,从而实现金融机构向融资方提供“贷款”且保证收回本金和“利息”。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向融资方收取信托费用,无需承担信用风险。因此,通道业务对于信托公司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