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壳上市原因?
原因不复杂,就是为了减少成本。 企业自己上市的成本是很高的,而且能不能成功还是一个未知数,比如最近几年的IPO被否的例子也说明并不是申报了就能顺利过会;但如果借助壳公司上市就不一样了,不仅成本低(只涉及壳公司的费用),而且成功概率大。
当然,借壳上市也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存在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才能实施,而实际控制人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通过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进而达到控制其全部资产的目的,从而完成上市。 这其实就是以前国内股市对拟上市公司的要求之一——必须主营业务清晰、业务独立,不能跟其他公司有任何的“混同”现象出现,包括法人代表、董监高都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
后来发现有些企业通过种种安排,完全可以做到业务独立,但也有可能会发生财务上的混合,于是就要求同时满足业务和财务的独立性。
现在对拟上市公司条件更加宽松一些,只要不是太夸张的业务和财务混同,都不再强制要求消除。但对已经上市的公司可是有要求的。
由于已经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严格的要求和规范的做法,所以通过壳公司上市的操作空间很小,绝大多数人就不会去想这个问题了。
从目前企业资本市场的现状来看,直接IPO的审核时间较长,借壳上市的审核时间将大为缩短;加之,目前IPO的审核标准极为严格,许多企业难以满足直接IPO的条件,借壳上市的条件将更为宽松。从以上两个角度来考虑,借壳上市将成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主流路径。因此,有必要对企业的借壳上市流程进行充分的熟悉和掌握:
企业上市的途径有多种方式,既可以通过首发上市,又可以通过借壳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既可以到境内A股上市,又可以到B股、N股、H股、S股以及其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鉴于目前境内A股市场存在着较为严格的上市审核制度,企业直接A股IPO往往面临着漫长的排队时间和较高的IPO门槛,因此,选择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或收购等所谓"借壳"方式实现A股上市的企业越来越多。下面以A股借壳上市为例,简要讲述一下借壳上市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关于上市公司的准备
A股借壳方往往是以被借壳方的发行股份作为对价向借壳方收购资产,因此,如果上市公司停牌期满后要继续推进重组,应当在停牌后提出向借壳方发行股份。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般只能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因此,作为被借壳方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前进行"非交易日查询",确定停牌前六个月,甚至一年内是否发生过可能构成内幕信息的重大事项。如若有,应尽量将该事项的知悉人员控制在10人之内。因为,如果确定本次重组停牌日起点存在异常交易情形,则涉嫌构成内幕交易,进而可能被立案调查,从而可能导致本次资产重组被终止审查,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后续运作。
由于借壳方对上市公司应取得控股权,因此,借壳方一般应持有不小于25%上市公司股份。但由于重大资产重组中借壳方是以持有资产认购被借壳方发行股份,即借壳方持有的借壳方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数量将直接取决于借壳方拟注入资产的作价,因此,被借壳方的定价水平将直接影响后续的借壳方股份的流通限制,即被借壳方定价越高,可能借壳方付出代价越高,而获得的被借壳方股份更多,借壳方股份流通受限的风险越大。
2、关于借壳方的准备
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借壳方的财务指标不应低于IPO标准。因此,对于借壳方的财务指标低于IPO标准需要进行规范调整。一般而言,借壳方可以利用资本市场优势提前进行产业上下游并购;或者,对外出租或出售闲置的非盈利资产,对已盈利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进行资产收购;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增加净资产。
借壳方应保证三年内不得改变经营管理方向,否则可能将不被视为借壳上市。如果存在多业态经营或主营业务收入来源较多的情况,应提前以主业为方向,逐步剥离非主业,或注入盈利较强的资产。
在某些情况下,被借壳方的业绩优良,借壳方的经营业绩较为平平,借壳方可能要求在本次借壳上市完成后,仍然让被借壳方独立运行,借壳方不向被借壳方注入标的资产的经营管理人员,以确保被借壳方的业绩不受重大影响。从企业控制的法律角度而言,应通过委托经营管理等方式解决。当然,更为安全的做法是由借壳方指派人员担任被借壳方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借壳方实质上控制被借壳方。
3、关于中介机构的准备
对于借壳上市的中介机构,一般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可以与企业提前对接,了解基本情况和初步工作思路,提前对项目的交易方案、法律尽职调查、主要财务问题、评估和盈利预测、交易作价等进行初步的思考和判断,甚至提前安排进场。
借壳方应当向中介机构提供《借壳上市工作备忘录》、《工作联络单》等,详细罗列所需工作事项、相关责任人及完成时限,为后续的借壳上市的顺利推进打好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