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东是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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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合伙人制的企业中,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依法登记的公司或者个人和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成为企业的合伙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履行义务能力;二是依法设立;三是取得合伙人的身份。

公司作为法人主体,是依法设立并拥有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因此只要成立时满足成立的条件,以后只要不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就不存在丧失合伙人资格的问题。对于个人来说,同样是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成为合伙人,而对于其他组织则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才能成为合伙人,如律师协会、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等,都属于依法设立的具有管理职能的社团法人,因此这些组织可以作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在判断某个组织能否作为合伙人时,关键要看该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后是否具备了合伙人应有的资格,而至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地位如何,则是没有影响的。当然如果作为一个组织其根本没有资格参与市场交易,那么即使把它作为合伙人写入合伙协议之中,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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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成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企业与其投资的合伙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作为投资人,另一方为被投资的企业,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无论是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还是其他未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都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担任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作为该合伙企业的雇员领取的工资,属于企业支付给该合伙企业的费用,该合伙人应就其取得的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该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与该合伙人作为企业投资人而分得的利润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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