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入股分红如何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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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的征税方式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综合税收制度。《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 股东分红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10%的企业所得税已经转嫁给股东了)。即企业如果给股东分红8万元,股东需要交纳1.6万元的个税(8万*20%)!

那么,如何合理合法的减少这个“被纳税”的收入呢? 答案就是:将利润分给员工,通过工资的形式发放。假设公司有5个股东,每个股东分得50万元,则需缴纳个税:50万×20%=10万元;若只给其中一个股东分50万元,则只需缴纳5万元的个税。当然,公司要给其他股东相应的补偿——增加工资。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手法不能多次使用。因为税务机关会考虑是否存在合理的商业目的,如属于偷税漏税,则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① 股东投资成立新公司,用新公司来承接原来的业务,并给新公司高薪(工资加奖金);

② 新公司在盈利情况下,把利润分给股东,进行增资,此时不需要交20%的个税;

③ 当股东实际取得的收入扣除新公司分红后的余额小于等于3.6万元的(3.6万元是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0%,也是免征额),则无需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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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分红属于个人所得,在税法中,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进行征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因此,企业入股分红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也就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方面进行避税。但是,可以对被投资方进行一定的处理,减少其净利润,降低分红。比如,如果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前有工资未发放,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规定,可以在发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这样既发放了部分分红款,也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节约企业所得税纳税支出。但是被投资方发放的工资也应当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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