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移位如何处罚?
我遇到了一个比“强拆”更狠的开发商! 我的房子在青岛,2016年买了套新房。当时开发商给了个优惠,就是得把阳台挪一下,否则多交一万(原面积90平,挪后87.5平)。我们买了,也挪了。可没想到现在房子已经过了保质期。因为开发商这个做法本身就不合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中明确规定: “六、厨房和卫生间应有窗户,窗台高度不应大于 1.2m;
七、卧室和起居室(厅)的窗户应有纱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所以我现在想把原来被偷走的阳台复原,还我自己一个安全的生活空间! 于是找了开发商协商。结果对方说我已经过了质保期,而且当初签协议的时候写了,他们不给解决…… 我去找住建局。住建局的人看了协议,说协议没问题,他们也没办法。 可是《住宅设计规范》是国家规定的啊!为什么开发企业不遵循,反而让老百姓自己承担不利后果呢???!!! 现在我想走司法程序,但是不知如何才能得到法院受理?难道真的要“以暴制暴”,用暴力方式让开发商重新给我个合理的设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