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个月怎么算?
“提前一个月”中的“提前”,一般指的就是“提前三十天申请离职”或“提前六十天申请离职”等类似规定中所说的提前,而不是“入职时间-30/60”这样的计算方式。因为这些规定的“提前”指的是员工根据规章制度可以自主决定提前的时间长度——也就是“可以提前离开但不得晚于某个时间点”的意思。 既然已经是“可以提前离开但不得晚于某个时间点”,那当然不可能从入职之日起算起到这个时间点正好是“提前三十天”或者“提前六十天”了;否则规章制度就成了摆设。上述情况下的“提前一个月”其实指的是“提前三十天或是六十天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的期限”,而不是“入职时间+30/60”。
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提前一个月”有具体的说明,且该解释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院确认该制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法院将会采纳并适用该制度的明确规定。 不过,有些企业可能没有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来明确说明关于“提前一个月”的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
对于这种情况,部分司法观点认为,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但需给用人单位合理的准备期限;对于合理的准备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参见(2019)京民申5846号民事裁定书) 而另外一部分司法机关则认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参见(2017)苏06民终877号民事判决书) 在缺乏规章制度具体规定的前提下,后一种观点似乎更为合理,因为“公平原则”要求我们考虑到用人单位既可能不存在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也可能存在违法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而劳动者随时辞职有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执行合法劳动规章制度从而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在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的特别优惠条件时不能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反之,一旦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那么将可以支持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