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契约型基金吗?
从法律角度讲,依据我国现行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规则,只有公募基金可以公开发行基金份额; 同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业协会发布)和协会制定的配套自律规则,包括合伙企业在内的各类私募基金的募集,均属于“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应当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 所谓“发行契约型基金”,实际上就是非公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基金份额的行为。
由于2016年备案机制的建立和非公开制度下的监管缺失,大量基金通过委托托管模式“绕过”交易所直接面向公众销售,但此种做法违反了基金行业“双七原则”(即70%以上资金投资于债券市场、80%以上所投债券品种符合标准化要求),且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为此,2018年底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以及基金公司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分别进行了规范。其中对于公募基金的主要条款如下: 目前来讲,除了公募基金外,其他类型的基金只能通过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才能开始募集。当然,如果是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定增,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