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人银行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具体包括:
(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
(二)城市商业银行(含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包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包含已经改制开业的和已批准但尚未开业的机构);
(四)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仅限经营人民币业务的);
(五)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分支机构;
(六)其他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