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社属于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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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人意义上来讲 农村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的社区所有制形式。它不同于公司、也不同于合伙企业,而是一种兼具股份制和合作制双重特点的复合性组织。其股东(成员)具有人身属性的特点;它所拥有的资本金不是由投资者认购而成,而是将社员持有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作价入社而产生的股权;它的收入既非来自投资者的分红,也不完全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是来自对集体资产的合理分配和对外经营的盈余;它实行按股分红和收益分配相结合的制度。所以,从法人意义上的财产关系的角度来看,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 。

2 从税收政策上来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59号)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个人取得的集体经济收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活动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 从财务上核算来讲 由于股份合作社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主体,其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总之,股份合作社是企业,因为它是依法设立的;同时,他又不是传统的企业,因为它有自身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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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社是股份制与合作社这两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混合体。既有股份制企业的特点,也有合作社的特色。例如,从股份方面看,内部职工(社员)可以向企业(合作社)投资,可以购股,购股后可获得较高的利息,企业(合作社)破产时,有按股进行破产偿付的权力,同时,也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有限责任。从合作社方面看,股份只能内部转让,不能对外交易;入社(企业)自愿,退社(企业)自由;实行“一人一票”、“民主管理”、“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股份制企业与股份合作社是不同性质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企业是按股份公司形式组成的企业,可以是国有股权,也可以是个人持股的股份企业,两者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企业盈利和亏损的分配按照“股份制”原则进行。股份合作社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有机结合的企业,既是企业,又是合作社,其组织形式和分配制度,既有股份制的特点,又有合作社的特色,其主要区别是,“股份制企业不一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必定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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