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哪来的钱投资?
要区分一下集团和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上的“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而集团则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人们根据需要自行划分出来用于称呼的名称。从严格意义上讲,集团不能等同于公司。 但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上把一些企业称作某某集团(通常还包括自己的商标),如海尔集团、双汇集团等等。这些集团其实指的是某个或者某几个公司的统称,这种叫法实际上属于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如果集团内的各个成员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时,各公司作为独立主体存在。
但如果集团内的成员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那么就要考虑是否要适用特殊制度来调整他们的关系了——这时,集团的实质就体现在其连接各个成员的纽带之上,这种纽带可能是共同的投资人、可能是一揽子的交易安排也可能是相互担保。当出现债务危机时,就可能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情况出现了,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是完全有必要的。
回到问题上来,说到投资,我们一般会想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类的公司形态。在这些公司中,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本金可以自由流动,所以一般认为公司法人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是分离的。但有限公司不同,它有一个注册资本金的问题,这个注册资本金不是一个虚拟的数字,而是一个有实物或金钱作交付基础的实体权利。
当然,资本金是有风险限制的,如果超出注册资本金范围进行投资,则超出部分对于公司和股东而言就属于额外的负担。 但是,这里有个前提,那就是股东的个人财产确实与公司的财产相分离。现实情况可能比这要复杂得多,比如通过委托代理方式进行的经营,或者说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等,都会使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合,难以严格区分。此时公司对外负有的债务就有可能转为股东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