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什么证明股份?
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文 件作了明确规定,即“办理登记手续;发给股东证”(第77条第2款)。这里规定的“登记”,是指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这里的“发给股东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股东的资格证明。股东证的样式由公司登记机关统一制定并印制。
根据上述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工商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否则,该股份有限公司就不能成立,其股东也就无法持有股票。至于股东持有的股票形式,法律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只要记载了具体出资数额或者股权比例、并签名确认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书面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文件。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制度下,股东可以持有由公司签发的股票或其他具有交易性质的法律文书,也可采用记账方式确认其所拥有的股权。
当然,为了规范公司行为和提高运作效率,建议股东尽量采用票据的方式持股。 另外,在认定股东资格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查明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以及实缴资本的情况。
第二,要审查股东是否有权参与决策,如发起人协议中是否约定了董事候选人名单及董事会权限等。
第三,要核对股东是否依法行使了投票权、选举权等。
第四,要考察股东是否参与了公司管理,如参加了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会议,以及所持表决权的确定等。 总之,股东应通过积极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为长期不参加公司的重大活动而被剥夺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