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借款如何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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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企业向个人借款属于借贷纠纷; 2、其次,股东向公司出借款项属于出资义务。 当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公司出现资金紧缺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由公司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但公司法第3条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以所有资产偿还债务之后,股东如果仍要求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则应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如果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仅以借款形式抽逃出资,则不仅应还本付息,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滞纳金(一般相当于利率上浮50%)加罚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将出资款无偿赠与给其他股东,也不得擅自抽回。 当然,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会可以决议减少注册资本,并通知债权人(见《公司法》第47条第8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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