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网科技上市了吗?

利映璋利映璋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1、2015年8月,武汉巨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签订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合同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由巨网科技租赁坐落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华光大道1号光谷创业园F栋3层6室的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2017年4月份起,因双方就租金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先后发函要求巨网科技公司交纳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未果后,遂于2019年6月24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承租的房屋,并交付上述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318536.61元以及违约金的损失(以拖欠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本案系因政府提供优惠租赁条件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查重点是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具备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的初衷,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并不存在显失公平或欺诈等情况,且从签订合同至今已过去数年,期间政府也未提出异议,故对原告认为合同明显不公平应予撤销的主张不予支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全部诉请。

二审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如下: 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利用行政权力实施垄断行为,导致上诉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自主决定,且属无权处分侵害国家利益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一致所形成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其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反法定程序单方变更规划用途导致其遭受巨额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按照工业用房标准建设并提供给上诉人使用,且在较长时间内一直均作为工业用房对外出租并收取相应租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确认为厂房及场地租赁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现有证据表明,双方对于厂房租赁事项经多次往来函件及谈判,最终达成租赁协议并实际履行多年,现被上诉人依约向上诉人主张租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